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济南某某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鲁0191民初11339号 原告:***,男,196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某某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南某某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某某公司)、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建八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南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济南某某公司、中建八局向***支付劳务费6145元;2.判令济南某某公司、中建八局向***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6145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8日起,按一年期LPR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济南某某公司向***返还税金791元;4.判令济南某某公司、中建八局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诉讼支出的必要费用。事实与理由:自2020年起,***作为济南某某公司雇佣的农民工,在总包单位系中建八局的济南万达文化体育旅游城D4地块项目(B-6地块)提供劳务,具体工作为看管整理脚手架材料、巡场,自2020年进场后一直未发放劳务费。期间,济南某某公司应付的劳务费由中建八局直接发放。然而,自2022年6月起,***的劳务费开始陆续出现拖欠发放的情况。经与济南某某公司核对,欠付***6145元。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中建八局作为工程总承包方,应对***的劳务费承担支付责任。另,劳务费的对应税金本应由济南某某公司承担,因济南某某公司资金紧张,要求***自行垫付。为尽快领取劳务费,***自行垫付税金791元,济南某某公司应向***返还此款项。为维护***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济南某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 中建八局辩称,***的诉讼请求中建八局不予认可。1、中建八局与济南某某公司是租赁合同关系,中建八局租赁济南某某公司的钢管和扣件,与其不存在劳务分包,不存在***所说的其为案涉项目提供劳务。***主张的款项不属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章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中的农民工工资。2、案涉工程于2021年12月因业主资信情况恶化就已处于停工状态,在政府介入后于2022年9月份复工。济南某某公司早于停工前就已经撤场,***诉称其2022年6月份陆续出现拖欠工资的情况,显然与案涉工程无关。综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中建八局系济南万达文化体育旅游城D4地块项目(B-6地块)的总承包单位,其承包案涉项目后,与济南某某公司签订《物资采购与供应合同》,由济南某某公司负责案涉项目所用脚手架的采购和供应事宜。济南某某公司雇佣***在案涉项目中提供劳务,具体负责脚手架材料的装卸及钢管卡扣等安装脚手架材料的收纳。 2024年1月29日,历城区清欠办出具《关于融创文旅城D4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督办函》一份,载明:“中建八局:近期,融创文旅城D4地块项目,你公司名下济南某某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农民工到政府部门信访,反映该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梳理,本次信访问题涉及农民工工资267709元,涉及人数20人,存在很大的维稳隐患。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建设项目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追偿。鉴于上述情况,现要求你公司依法先行代付农民工工资,保障农民工权益及维护社会稳定。如拒不配合办理,将依法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附:济南某某公司农民工工资表。该表格载明:2023年12月,***实发工资6145元。 ***提交农民工代表***与济南某某公司***的通话记录一份,摘要如下:李:你好李经理,我和他们说了,他们问那个么,他那个税大概是百分之几啊?杜:咱某某公司签合同,税是13个点的税。李:13个点?杜:嗯,你22人总共现在还欠267700多块钱。李:哦13%的税么!...杜:那就按34500,赶么我把做好表发给你,发给你让他们给我看看。李:你要是发给我可,就俺着十个人就凑凑,凑凑我就给你打过去。杜:你看看。李:那俺这十个人打给你就行了。杜:嗯嗯。 ***提交农民工代表***与济南某某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一份,载明:***向***发送“天顺万达D4工资支付表12月份.xls”一份,***向***转账10594元。对此,***称因济南某某公司资金紧张,为尽快领取劳务费对税费进行垫付。***负责的十个工人按比例承担税费额为10594元,其中***承担税费金额为791元。 庭审中,***称济南某某公司、中建八局一直未发放劳务费,该项目上其他农民工工资由中建八局支付过。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结合***的庭审陈述及济南某某公司出具的《劳务工人支付工资支付表》,能够证实济南某某公司尚欠***劳务费6145元。故***要求济南某某公司支付劳务费6145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提供劳务后,济南某某公司未及时付款,构成违约,给***造成了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因双方未明确约定劳务费的支付时间,故本院酌定济南某某公司应向***支付利息(以6145元为基数,自本案诉前调解立案之日即2024年9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税金,为避免诉累本案一并处理。根据***提交的农民工代表***与济南某某公司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记录、***的庭审陈述可以证实***与其他劳务者共垫付税金数额10594元,其中***垫付金额为791元,济南某某公司系扣缴义务人,因资金紧张由劳务者统一进行垫付。现***要求济南某某公司返还已垫付税金791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要求中建八局共同支付劳务费6145元及利息,中建八局主张其与济南某某公司系租赁合同关系,本院认为,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存在劳务用工,构成劳务分包关系。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本案中,济南某某公司拖欠***工资6145元,中建八局作为总承包单位,应就济南某某公司拖欠的劳务费向***承担付款责任,其履行付款责任后,有权向济南某某公司追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某某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6145元; 二、被告济南某某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以6145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济南某某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税金791元; 四、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先行清偿责任,先行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济南某某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济南某某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