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7民初3014号
原告:武汉凯泰兴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齐某。
原告武汉凯泰兴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武汉凯泰兴某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凯泰兴某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凯泰兴某某有限公司撤回对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凯泰兴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胡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