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4民初3582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特别授权)
被告:颍上县某某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
法定代表人:兰某。
被告:安徽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颍上县某某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计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