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182民初2528号
原告:镇江市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常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线路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诉讼代表人:陶某,该企业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某局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齐某,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镇江市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线路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中建某局某建设有限公司取回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市某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71元,由原告镇江市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