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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有限公司、河南某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民申134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董某,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河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大营镇梁家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董某因与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一审第三人河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1民终147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董某申请再审称:1.案涉工程已烂尾停工,案涉合同无法正常履行,被申请人提供的复工协议约定应在2023年12月31日交付,但至今没有完工,二审时申请人提交的建设单位官方公众号的文章也可表明工程交付日期不确定,原审法院机械依据合同约定以及文章没有原件认定某乙公司的部分债权没有到期错误。2.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在2019年1月办理完结算手续,某乙公司与董某在2020年11月3日办理完结算手续,本案应当从2020年11月3日起计算逾期利息,原审法院按董某起诉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错误。本案与二审法院发布的相关案例冲突。综上请求再审本案,撤销一、二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范围应当以已到期债权为限,本案董某代位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主张债权不应超出法定范围。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在《商品砼购销合同》中约定主体结构全部封顶并验收合格后付款至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付至80%,余款在整体验收后一年内付清,但董某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工程已经完成竣工验收,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董某称竣工验收条件因工程烂尾无法成就,但某甲公司提供的复工协议表明案涉工程并未丧失完成竣工验收的可能性,故原审法院依据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比例认定已到期的债权数额,并无不当。关于逾期利息,因***与某乙公司并未约定所欠材料款的付款时间,原审法院酌定自一审立案之日起算逾期利息,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董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