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13民初12829号
原告:江苏某建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风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某建材公司与被告中建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25年1月6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江苏某建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建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某建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