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13民初12834号
原告:南京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历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京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南京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了对被告中建某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建某某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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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