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13民初10689号
原告:徐州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原告徐州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4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徐州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了对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