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3民初1296号
原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市辖区江北区五塘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65913995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尧化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91128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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