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607民初13596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河南省新野县前高庙乡郭湾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化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襄阳市襄州区鹿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工业路3号一冶科技大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
审理中,某甲公司于202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同时将诉讼标的减少至10000元。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