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

新野县志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与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607民初13596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河南省新野县前高庙乡郭湾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化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襄阳市襄州区鹿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某丙公司。住所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工业路3号一冶科技大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4日立案受理。 审理中,某甲公司于202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同时将诉讼标的减少至10000元。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