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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鑫旺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鄂0107执2606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区。 法定代表人:申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广吉(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鄂0107民初40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应当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支付货款5238273.97元;2、向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剩余全部未支付款项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标准,自2025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3、承担案件受理费24394元、执行费54204.43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截至2026年6月12日,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应承担的逾期付款损失为107384.6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某乙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24257.01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