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4民初3608号
原告:武汉某某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武汉某某园艺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武汉某某园艺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某园艺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园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园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朱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