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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江苏某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812民初1958号 原告:孟某某,男,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宗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宗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某,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江苏某某集团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季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江苏某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某某集团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孟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