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7民初2055号
原告:鄂州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鄂州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原告鄂州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鄂州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州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鄂州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