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某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7民初3326号
原告:武汉市某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负责人:王某。
原告武汉市某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汉市某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某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某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市某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