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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某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7民初3326号 原告:武汉市某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负责人:王某。 原告武汉市某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东西湖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汉市某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某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某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市某某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