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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7民初2830号 原告:上海某某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上海某某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某某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某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某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某某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