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7民初2555号
原告:襄阳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襄城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襄阳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襄城分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原告襄阳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襄城分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襄城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襄城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襄阳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襄城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