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10民初5964号
原告:***,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乘马岗镇王富村六组大
李石垸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文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文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东兴旭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和平街东方红村福星惠誉青城华府G10幢28层4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道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工业路3号一冶科技大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武汉东兴旭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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