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3民初11015号
原告:***,女,197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自贸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某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某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中国某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0日立案。***于2024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