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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南能实业有限公司;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琼0108民初15675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女,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1225元,因原告未按期预缴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缴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共印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