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琼0108民初15675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法定代表人:许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女,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1225元,因原告未按期预缴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缴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共印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