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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边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藏0330民初131号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西藏欧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四川某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2,398,535.49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至2023年6月9日的违约金共计1,233,720.26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3年6月10日至实际支付为止的违约金(每日按欠款数万分之五进行计算);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2020年9月3日原、被告先后签订《西藏昌都市边坝县S302线至热玉乡机贡村公路工程路面、涵洞、路基附属及绿化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与《西藏昌都市边坝县S302线至热玉乡机贡村公路工程路面、涵洞、路基附属及绿化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补充协议》。原告按约履行合同工程,但被告一直怠于支付劳务费。2020年12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与2021年1月31日前向原告完成4,198,535.49元劳务费,但截至目前,被告仍未支付1031370.26及违约金1,233,720.26元。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原告起诉所依据的欠条系伪造,所载明的管辖约定无效,被告并未出具欠条,印章系伪造,即使印章为真,也并非被告真实意思表示,欠条存在严重事实错误;2.原告与被告在合同中约定了纠纷解决方式,本案应当移交珠海仲裁委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12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西藏昌都市边坝县S302线至热玉乡机贡村公路工程路面、涵洞、路基附属及绿化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担合同段路面、涵洞工程、路基附属及绿化工程施工,双方在协议里对工程范围、工程价款、施工期限、工程质量、材料供应和验收、机械设备和人员、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均进行了约定。合同约定的原告的义务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被告的义务为根据合同约定按审核工程量支付报酬,该合同约定内容的法律关系实质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建设工程所在地为西藏自治区昌都市边坝县,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双方约定的管辖条款因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无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白玛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