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801民初8509号
原告:河南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万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某,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男,公司员工。
第三人:洛阳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洛阳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立案。原告河南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交纳案件受理费七日内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不予收取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