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82民初13181号
原告:无锡市明某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锦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铁某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万某。
原告无锡市明某电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某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日立案,原告明某公司于2024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明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明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明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