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与中国某某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雄安分公司、中国某某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629民初4434号
原告:保定市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某某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雄安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容城县容东片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某某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保定市某某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某某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河北雄安分公司、中国某某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保定市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某某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27元,由原告保定市某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