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2022民初3623号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某,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某,女,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曹某。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赵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