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幸某某与王某某,中国某某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6民初7118号 原告:幸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江津区白沙法律服务所执行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被告:袁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原告幸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中国某某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袁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1日立案后,原告幸某某于202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幸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40%收取计20元,由原告幸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