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与袁某某,王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16民初7119号
原告:赵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江津区白沙法律服务所执行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中国某某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被告:袁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王某某、中国某某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1日立案后,原告赵某某于202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40%收取计24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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