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104财保16号
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湖东路8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银川市兴庆区星月神防盗安全门销售部,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丽景南街龙盘家私城4号家具卖场105网点。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银川市兴庆区星月神防盗安全门销售部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南街分理处,账号×××)。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如不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银川市兴庆区星月神防盗安全门销售部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南街分理处,账号×××),期限为一年。(保全价值298800元)
案件申请费2014元,由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