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91民初709号
原告:吉林市三鱼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恒东花园一期5号楼1号车库。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文员。
被告:松花江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火炬大厦18层2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广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广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花江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丰满大坝重建工程建设局,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白山村(松江南路488号)1层125室。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广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广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82号。
法定代表人:金建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吉林市鸿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恒东花园一期5号楼35号车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吉林市丰满区传明鱼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小孤佳子村九社。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第三人:***,女,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系***丈夫。
原告吉林市三鱼渔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松花江水力发电有限公司、松花江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丰满大坝重建工程建设局、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市鸿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丰满区传明鱼养殖专业合作社、***、***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3日立案。原告吉林市三鱼渔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吉林市三鱼渔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三鱼渔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767元,由原告吉林市三鱼渔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史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