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吉林市三鱼渔业有限公司、松花江水力发电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91民初709号 原告:吉林市三鱼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恒东花园一期5号楼1号车库。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文员。 被告:松花江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火炬大厦18层2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广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广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花江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丰满大坝重建工程建设局,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白山村(松江南路488号)1层125室。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广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广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82号。 法定代表人:金建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吉林市鸿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恒东花园一期5号楼35号车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吉林市丰满区传明鱼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小孤佳子村九社。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第三人:***,女,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系***丈夫。 原告吉林市三鱼渔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松花江水力发电有限公司、松花江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丰满大坝重建工程建设局、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吉林市鸿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吉林市丰满区传明鱼养殖专业合作社、***、***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3日立案。原告吉林市三鱼渔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吉林市三鱼渔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三鱼渔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767元,由原告吉林市三鱼渔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史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