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黑1085执558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穆棱市。 法定代表人:阚某,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仲裁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在银行和网络资金账户中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