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黑1085执5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穆棱市。
法定代表人:阚某,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某丙公司与某丁公司仲裁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某丁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调查,被执行人某丁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冻结,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均已被其它案件先行冻结。对被执行人名下动产、不动产、基金等进行查询,均暂未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122775.80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3122775.80元。因某丁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发现的,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