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万某;中国某有限公司;四川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526民初405号 原告:***,女,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北沙坡3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若铖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区世博大道40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四川诚明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万科北街18号7栋1单元3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诚明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01月22日立案。原告***经核对账目将诉讼请求调整为10万元。当事人同意和解解决诉争事项,原告***于2026年0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民事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