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526民初405号
原告:***,女,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北沙坡3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若铖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区世博大道40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四川诚明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万科北街18号7栋1单元3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诚明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01月22日立案。原告***经核对账目将诉讼请求调整为10万元。当事人同意和解解决诉争事项,原告***于2026年0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民事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