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122民初2469号
原告:杨某,女,199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甘肃省舟曲县大峪乡。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某,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新疆奇台县。
原告杨某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2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李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李某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