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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李某;马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302民初666号 原告:李某,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住陕西省安康市。 原告:马某,男,1977年2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贵州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李某、马某与被告贵州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原告李某、马某于202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李某、马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马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822元,减半收取计20411元,由李某、马某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