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02民初1902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巫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迪建筑(陕西)有限公司,统一机构信用代码:91610131MABW4GL055。住所地: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兴街西段27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机构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604B。住所地:西安市浐灞区世博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鹤迪建筑(陕西)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限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