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391民初337号
原告: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宛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农信科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刘某。
被告:李某。
原告齐某与被告中农信科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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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