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农信科建设有限公司等与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391民初337号 原告: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宛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农信科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刘某。 被告:李某。 原告齐某与被告中农信科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