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902执恢149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604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12月6日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9民终5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上所确定的义务,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即:1、由***腾空位于安康市汉滨区砂石厂社区砂石厂院内关庙一分局大库20间共1100平方米房屋及2470平方米场地,并退还给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2、向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场地占有使用费(时间:自2022年7月1日起,计算至房屋、场地实际返还之日止;费用:房屋按照61.88元/天的标准计算,场地按照48.13元/天的标准计算),已支付的2万元押金应从中予以扣减;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向本院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立案。 本案恢复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私下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申请执行人可按原生效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4)陕0902执恢149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