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422民初624号
原告:三原县停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原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原县停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原县停无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