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902执恢149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区世博大道。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12月6日生,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
本院在执行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902民初87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关于关庙油罐停车场80平方米场地的租赁合同于2023年3月7日解除;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腾空并向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返还关庙油罐停车场80平方米场地;三、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支付场地占用费,该费用自2022年7月1日起至本案所涉场地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每天3.3元的标准计付;四、驳回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现场查勘关庙油罐停车场80平方米场地情况,但目前暂不具备腾退处置条件。经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本次执行申请。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4)陕0902执恢149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