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某某与郑州美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恢复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1025执恢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0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镇安县。 委托代理人:***,男,1979年9月15日生,汉族,住陕西省,系***姐夫。 被执行人:郑州美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长江中路108号25号楼东3单元1层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753887646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区世博大道40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60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郑州美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23)陕1025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还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偿还剩余赔偿款685155.97元,承担诉讼费、执行费1663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依法对郑州美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到期债权72万元强制执行。次日被执行人郑州美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案款685155.97元、费用等共计71万元,本院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赔款693097.97,案件受理费7942元、执行费13852元郑州美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本案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1025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