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3125民初2243号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xxxxxxxxxxxx,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靖县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31xxxxxxxxxxxx,住址湖南省保靖县迁陵镇。
负责人:王某。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诉被告保靖县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