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3222民初2592号
原告:孙某,男,1954年9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和田地区。
被告:商某,男,1961年2月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被告:中国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男,1998年5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系中国某工程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孙某与被告商某、中国某工程局有限公司、新疆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2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现原告孙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629.31元,减半收取计3,314.66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