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

孙某、商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3222民初2592号 原告:孙某,男,1954年9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和田地区。 被告:商某,男,1961年2月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被告:中国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男,1998年5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系中国某工程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孙某与被告商某、中国某工程局有限公司、新疆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0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2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现原告孙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629.31元,减半收取计3,314.66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