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福建泉州嘉和维特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26)陕0191执2070号 某甲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的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向你(公司/单位)发送执行通知书。你(公司/单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在本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单位)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一年的下列财产状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保险收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出租、已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或者存在共有、权属争议等情形的,应当一并报告;被执行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其他财产权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也应一并报告。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提交书面财产报告之日,其财产情况发生下列变动的,应当一并报告: (一)转让、出租财产的; (二)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财产负担的; (三)放弃债权或延长债权清偿期的; (四)支出大额资金(三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实现的财产变动。 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予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zdqz)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日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根据你院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现向你院申报财产如下: 被执行人 基本情况证件号(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住址(或住所)住址(或住所) 当前财 产情况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不动产 (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动产(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财产性权益(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情况一年内财产变动情况 被执行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