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5106号
申请人: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国某某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中国某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820575.89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赔偿责任保证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申请人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中国某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820575.89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