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南通恒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陕西正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等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03执5158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恒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城东镇葛家桥村6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陕西正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南通恒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陕西正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本院(2025)陕0103民初8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姓名]银行存款[执行标的]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具体数额以冻结、划拨通知书为准)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