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陕0526执1180号
蒲城中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蒲城中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526民初16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蒲城中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接本通知后立即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义务,即案件款244461.75元、利息5000元、案件受理费3983元,共计253444.75元;执行费364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57086.75元,扣除执行费3642元,剩余案款253444.75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5)陕0526执1180号案件执行完毕,于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结案。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