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西安夏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702民初3978号 原告:西安夏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御锦城1幢1单元6层1061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MA6U1UJ9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沣东二路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43520161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西安夏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西安夏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夏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夏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西安夏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