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西安市雁塔区昊泽创佳建筑劳务部与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702民初3986号 原告:西安市雁塔区昊泽创佳建筑劳务部,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海伦国际10幢1024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13MA6X1CM30Q。 经营者:张某,女,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沣东二路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43520161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西安市雁塔区昊泽创佳建筑劳务部与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西安市雁塔区昊泽创佳建筑劳务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雁塔区昊泽创佳建筑劳务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雁塔区昊泽创佳建筑劳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西安市雁塔区昊泽创佳建筑劳务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