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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水电有限公司;胡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新7101民初266号 原告:单某,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屠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某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胡某,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原告单某诉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水电有限公司、胡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单某于202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单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单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7.50元(原告单某已预交),减半收取868.75元,因原告单某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故其应负担25元,剩余1712.50元退回原告单某。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