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91民初5638号
原告:王某某,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江苏某某(沛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
被告:李某某,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
被告:唐某某,男,198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
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屠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李某某、唐某某、中国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某某于202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对被告李某某、李某某、唐某某、中国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