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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李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91民初5638号 原告:王某某,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江苏某某(沛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 被告:李某某,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 被告:唐某某,男,198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 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屠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李某某、唐某某、中国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某某于202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对被告李某某、李某某、唐某某、中国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